洪燕方、周志军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16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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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16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燕方、周志军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洪燕方;周志军;佛山市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1637号之一原告:洪燕方,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周志军,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88号之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51962391M。法定代表人:程冠坚。本院受理原告洪燕方诉被告周志军、佛山市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洪燕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燕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审 判 长 赵宇晴人民陪审员 欧明斌人民陪审员 谭虹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学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1637号之一原告:洪燕方,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周志军,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888号之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51962391M。法定代表人:程冠坚。本院受理原告洪燕方诉被告周志军、佛山市崇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洪燕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燕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审 判 长 赵宇晴人民陪审员 欧明斌人民陪审员 谭虹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学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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