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绍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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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291号案件名称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绍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绍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291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129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62038553M。法定代表人:金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绍旭,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绍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因被告主动支付了物业服务费,2021年9月6日,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绍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琪书 记 员 刘姝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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