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志、许德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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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2148号案件名称
邱文志、许德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邱文志;许德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2148号原告:邱文志,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绥化市小型拖拉机场退休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爽,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系邱文志女儿)被告:许德嘉,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文志与被告许德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邱文志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德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邱文志承担。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原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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