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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坤、刘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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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1741号
  • 案件名称

    刘相坤、刘顺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相坤;刘顺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坤,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刘顺伟,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相坤与被执行人刘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顺伟偿还刘相坤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19日至刘顺伟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已付5700元应予扣除)。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顺伟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相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刘顺伟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0的账户内有存款3367元,本院依法扣划并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其它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仅有部分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相坤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零星存款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刘顺伟名下无房产、车辆、公司等权利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刘顺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证券、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0日,到被执行人刘顺伟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均未能查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顺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367元,尚有16633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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