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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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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24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242号 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法定代表人:曹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田,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吉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何吉能,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08664.75元。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PZPP2161010060000000293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鸿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吉能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08664.75元,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司芳亚审  判  员     屈  亚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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