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才、裴银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4执恢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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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256号案件名称
王友才、裴银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友才;裴银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4执恢2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王友才、裴银花: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岳塘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友才、裴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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