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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华、宋学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3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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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3332号
  • 案件名称

    杨中华、宋学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中华;宋学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3332号原告:杨中华,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宋学俭,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杨中华与被告宋学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中华于2021年9月13日因宋学俭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宋学俭有效联系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杨中华负担。审 判 长  汤 凯审 判 员  李全体人民陪审员  毕广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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