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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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076号案件名称
曹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汉中奕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建伟;刘燕娥;周桂玉;刘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娥,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普利旺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玉,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建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奕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305791069D。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922733366T。负责人:周鹏,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燕娥、周桂玉、刘伟因与被告曹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汉中奕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玉、刘燕娥、刘伟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三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燕娥、周桂玉、刘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清杰审 判 员 仵瑞梅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王韵捷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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