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正来、曾齐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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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463号案件名称
梁正来、曾齐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正来;曾齐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463号原告:梁正来,男,汉族,1970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被告:曾齐新,男,汉族,19881年出生,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梁正来诉被告曾齐新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正来负担。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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