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科攀、刘品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1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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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15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科攀、刘品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丁科攀;刘品志;刘平清;陈海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15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科攀,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品志,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申请人:刘平清,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被申请人:陈海洋,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原告丁科攀与被告刘品志、刘平清、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15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品志、刘平清、陈海洋银行存款共计18051.9元。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丁科攀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科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品志、刘平清、陈海洋银行存款共计18051.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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