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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奇、刘肖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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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609号
  • 案件名称

    王松奇、刘肖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松奇;刘肖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609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奇,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刘肖元,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王松奇与刘肖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21年2月19日,被告刘肖元欠原告王松奇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至今未还,双方无异议;二、被告刘肖元分两期偿还,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王松奇63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松奇3700元。”。因刘肖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松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电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肖元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7月29日、8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本院(2021)豫0526执保94号案件以2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刘肖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20),现有存款194.9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扣划,2022年2月22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刘肖元名下有浙B×××××号明锐牌汽车和豫E×××××号五菱牌汽车,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采取查封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肖元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上述保险财产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冻结。三、2021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4日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21年8月5日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到刘肖元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刘肖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由律师持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委托律师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执行标的为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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