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福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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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366号案件名称
孔福山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孔福山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366号被执行人:孔福山(别名孔繁荣),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焦作市,住新乡市红旗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孔福山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孔福山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孔福山退赔被害人席继平24000元,退赔被害人李爱红44000元,退赔被害人秦普红130000元。因孔福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孔福山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三、2021年8月1日,本院委托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村民委员会调查了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六、因受近期疫情影响,无法到监狱询问被执行人其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标的为24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48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铃铃审判员 王亚楠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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