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喜喜与付祖德、刘桃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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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836号案件名称
彭喜喜与付祖德、刘桃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喜喜;付祖德;刘桃元;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彭喜喜,女,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付祖德,男,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刘桃元,女,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喜喜与被执行人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付祖德、刘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224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喜喜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彭喜喜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又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现被执行人无名下的财产都被我院另案查封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付祖德、刘桃元、茶陵县富盛针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3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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