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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周华英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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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82号
  • 案件名称

    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周华英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周华英;钟庭昆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82号原告: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经营场所:隆昌山川镇新民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5QFWRX3。经营者:曾超林,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周华英,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钟庭昆,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与被告周华英、钟庭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隆昌市山川镇永立钢构加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茂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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