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城市管理局、鹤壁市山城区杨邑路海阳建材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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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496号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城市管理局、鹤壁市山城区杨邑路海阳建材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城市管理局;鹤壁市山城区杨邑路海阳建材厂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建设街15号。法定代表人:田军。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杨邑路海阳建材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杨邑路水务加压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军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海阳建材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政审判员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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