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德芳、朱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08号案件名称
任德芳、朱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德芳;朱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原告:任德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健,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任德芳诉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德芳负担。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婵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原告:任德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健,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任德芳诉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德芳负担。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