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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芳、朱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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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08号
  • 案件名称

    任德芳、朱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芦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德芳;朱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原告:任德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健,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任德芳诉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德芳负担。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婵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08号原告:任德芳,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健,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任德芳诉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德芳负担。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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