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华、魏文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7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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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7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大华、魏文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大华;魏文珊;王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720号之一原告:李大华,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文珊,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被告:王恒,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系魏文珊丈夫。原告李大华诉被告魏文珊、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豫1728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4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李大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魏文珊、王恒二人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大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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