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玲、董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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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47号案件名称
王春玲、董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春玲;董学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董学才,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春玲与被执行人董学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董学才赔偿王春玲各项损失79203.52元,已经发生效力。王春玲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董学才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9203.52元,被执行人董学才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王春玲领取。另本院依法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向银行等金融系统查询其存款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其不动产信息,查明其与妻子郭永玲共有的位于永昌县住宅已设定抵押,并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所有的甘C-8××××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已在事故中破损,后由永昌县凯达汽车修理厂修理产生修理费3.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能力给付修理费,车辆被永昌县凯达汽车修理厂留置,另外,该车也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且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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