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宗维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561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56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宗维祥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宗维祥;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5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维祥,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5号15号楼二层C207室。法定代表人:孙量,董事长。宗维祥申请执行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322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417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宗维祥35000元;二、如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宗维祥有权按照(2020)京0106民初232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四、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金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宗维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5月17日、5月20日、6月11日、6月15日、6月22日、7月12日、8月10日、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3.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3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交通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4.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宗维祥占有的应返还被执行人的十二生肖红包0.1克金66枚、金鼠纳福生肖金条50克1个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以市场价29698元折抵本案债务。5.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3224号、(2021)京02民终417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