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成、成都众合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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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45号案件名称
冯学成、成都众合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冯学成;成都众合锦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45号原告:冯学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成都众合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26号2幢2单元22层2218号。法定代表人:屈湖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成诉被告成都众合锦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学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学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彭雪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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