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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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656号案件名称
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656号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二期B区16栋26号。法定代表人:邱道杰,经理。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周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656号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二期B区16栋26号。法定代表人:邱道杰,经理。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周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现代建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川府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彬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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