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2执12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245号案件名称
王秀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秀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422执1245号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刘文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刘文超已履行(2021)豫14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刘文超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花各项经济损失147956.9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文超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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