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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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帅;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 原告:李帅,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38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F2FT8M。经营者:叶战胜。被告:邻水县麦恩饼屋,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红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634TAB5A。经营者:郑春燕。原告李帅与被告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邻水县麦恩饼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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