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帅;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139号 原告:李帅,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38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F2FT8M。经营者:叶战胜。被告:邻水县麦恩饼屋,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红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634TAB5A。经营者:郑春燕。原告李帅与被告巴南区乐尔乐食品超市、邻水县麦恩饼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