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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明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5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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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5360号
  • 案件名称

    毕伟明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罗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毕伟明;李慧林;李雁熔;罗金明;罗阳;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5360号申请执行人:毕伟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罗金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慧林,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李雁熔,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罗阳,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毕伟明与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毕伟明归还本金50万元,借期利息15.40万元,逾期利息32,082.50元,合计686,082.50元,履行过程中所支付款项先用于冲抵各项利息;二、原告毕伟明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若被告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外,还需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的逾期利息25,666元以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化15.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四、被告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对被告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34.17元,由被告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毕伟明支付。因义务人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毕伟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569.83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名下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名下账户,现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金明、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慧林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上述两套房产现均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向被执行人罗金明、上海马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慧林、李雁熔、罗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卓凌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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