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叶君与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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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案件名称
徐叶君与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叶君;顾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原告:徐叶君,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梅,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叶君与被告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叶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叶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庞建琴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黄琛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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