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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叶君与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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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
  • 案件名称

    徐叶君与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徐叶君;顾梅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36号原告:徐叶君,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顾梅,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徐叶君与被告顾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叶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叶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庞建琴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黄琛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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