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匡、蒋王杰等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方皇献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2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224号案件名称
郑匡、蒋王杰等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方皇献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方皇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224号 被执行人:郑匡,男,1975年02月25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蒋王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鑫,男,1993年02月19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戴晨杰,男,1994年10月04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荣见,男,1970年05月21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梁李挺,男,1988年01月0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波,男,1981年09月01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崇长,男,1983年02月04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谭世承,男,1966年01月20日出生,住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潘增云,男,1972年04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冯贻达,男,1990年05月05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皇献,男,1989年11月04日出生,住三门浦坝港方家村埠头4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方皇献因诈骗罪追缴罚金(2020)浙108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方皇献追缴犯罪工具等共计人民币7109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崇长缴纳执行款700元、谭世承缴纳执行款9700元、潘增云缴纳执行款700元、冯贻达缴纳执行款3200元,郑崇长、谭世承、潘增云、冯贻达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荣见所有的车牌号为×××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郭鑫银行存款2070元、蒋王杰银行存款1649.85元、戴晨杰银行存款996.5元、梁李挺银行存款364.04元、孙波银行存款5743元、方皇献银行存款1229.53元,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共计26352.9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匡、蒋王杰、郭鑫、戴晨杰、林荣见、梁李挺、孙波、方皇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马文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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