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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庆、李金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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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797号
  • 案件名称

    李保庆、李金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保庆;李金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庆,男,汉族,1977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李金明,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生,住焦作市修武县。李保庆与李金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7852.2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金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保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金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8月13日签收,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金明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李金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李金明无证券开户信息。三、2021年7月21日,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金明财产情况,经过反馈,被执行人李金明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案件立案执行以来,多次到被执行人村中找被执行人李金明均未找到,故未能实施拘传、拘留的措施。五、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明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金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7852.2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918元后,尚余67852.2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可能在外务工,但现未实际掌控到其收入所在地及账户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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