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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珍、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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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异89号
  • 案件名称

    刘小珍、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小珍;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异8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小珍,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亲朋县。 委托代理人:吴迁根,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3516XF。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5号23层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晓惠,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7560545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河巷19号4幢4层A57室。 代表人:孙晓惠,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小珍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小珍向本院申请追加锦程国 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2020)浙0203执2799号案件被执行人,并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予以证明。 申请人刘小珍述称:刘小珍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其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该公司的分公司,而不是分支机构;2、退一步讲,即使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综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查明:刘小珍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浙0203执332号。执行中,被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021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1)浙0203执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要求追加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系被申请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作为分支机构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刘小珍以被执行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请求追加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申请人辩称分公司并非分支机构,该意见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2021)浙0203执332号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朱淑君 审判员顾财祥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高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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