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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耀宇、吴云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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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710号
  • 案件名称

    曹耀宇、吴云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耀宇;吴云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曹耀宇,男,汉族,生于1928年9月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吴云静,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4日,住邓州市。关于曹耀宇申请执行吴云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吴云静应偿还曹耀宇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云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云静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购买证券,网银无余额、无车辆登记。3、2021年5月24日前往邓州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吴云静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吴云静名下位于邓州市无公积金收入、无房产、无不动产登记。4、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吴云静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吴云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吴云静位于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吴云静位于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财付通存款扣划,实际扣划金额共计3200.31元。6、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丈夫孔令辉(已故)名下有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左右。该房产价值太大,严重超标的,暂不能处置。7、因被执行人吴云静拒不按时如实申报财产,我院将其采取拘留十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200.31元,尚余46799.6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 少 庭执行员 ?李春辉执行员 ?刘丰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亚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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