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福与黄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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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930号案件名称
查公福与黄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查公福;黄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查公福,男,生于1948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黄程,男,生于1968年7月1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公福与被执行人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由黄程向查公福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6000元,承担诉讼费562.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黄程未履行义务,查公福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程主动履行案款17000元,剩余案款29562.5元,申请执行人查公福与被执行人黄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程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申请人查公福支付案款3000元,连续支付6个月计18000元。剩余案款11562.5元于2022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公福与被执行人黄程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93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国辉法官助理 樊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雨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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