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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4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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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493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4933号原告: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圣卡纳)1号楼2单元20502室。法定代表人:张军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洋,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沛,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屈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雅盛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39元,减半收取29719.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周      璇打印:宋  延       校对:宋  延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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