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跃、张宇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1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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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10023号案件名称
杨跃、张宇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跃;张宇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10023号原告:杨跃,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与被告张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欣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天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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