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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艳、曾祥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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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92号
  • 案件名称

    刘春艳、曾祥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春艳;曾祥文;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092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祥文,男,汉族,住湖北省XX城县。被告:刘春艳,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祥文、刘春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小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林      琳       书  记  员   赵  耀  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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