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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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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59号
  • 案件名称

    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59号原告:李军,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辉,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8B9F39,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李军与被告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晓晴书 记 员 杨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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