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成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7民初6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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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17民初6433号案件名称
唐成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成;杨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6433号 原告:唐成,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鹏,男,土家族,1987年4月23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告唐成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唐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成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松人民陪审员 祝 印人民陪审员 蒙昌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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