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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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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67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梁季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观光路1393号522。法定代表人:张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季兰,女,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创新达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季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961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创新达人公司上诉称,创新达人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创新达人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季兰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梁季兰主张的被诉行为系创新达人公司未经梁季兰许可在创新达人公司于天猫网开设的网店“天淦旗舰店”中通过信息网络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并销售载有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梁季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创新达人公司虽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院认为,梁季兰作为原告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对本案立案,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故创新达人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市创新达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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