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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2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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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12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小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小永;田惠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1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惠君,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小永,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田惠君申请执行李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857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李小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田惠君偿还借款本金183000元;二、被告李小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田惠君支付逾期利息(以183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田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田惠君负担183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小永负担19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李小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田惠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2.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等5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2857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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