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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富、刘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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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454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富、刘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富;刘杰;舒兰市鼎盛串城;曹国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454号原告:张志富,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洁,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鼎盛串城,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国华,女,1981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志富与被告刘杰、舒兰市鼎盛串城、曹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志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志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张志富负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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