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富、刘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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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454号案件名称
张志富、刘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志富;刘杰;舒兰市鼎盛串城;曹国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454号原告:张志富,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洁,吉林省舒兰市平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鼎盛串城,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曹国华,女,1981年11月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张志富与被告刘杰、舒兰市鼎盛串城、曹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志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志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张志富负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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