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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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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恢1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7号2268室。 法定代表人:吉庆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8号海宏A区9号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熊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与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宁仲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生效后,因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9)青01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找,但住所地的物业向本院反馈称,该房屋为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该公司已不此处办公,且该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纳税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网络资金等信息。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机动车(2010金杯),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且申请人表示该车辆可能已经不存在,故不要求本院采取采取查封措施。 本院通过线下查控,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被执行人青海盛方商贸有限公司对外无投资。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西宁富景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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