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郭翠琴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5民初38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民初3863号案件名称
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郭翠琴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郭翠琴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5民初3863号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50号汇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07479B。法定代表人:徐秀贤,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翠琴,女,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翠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宜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