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振平与薛云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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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563号案件名称
薛振平与薛云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薛云强;薛振平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563号原告:薛振平,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生,系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被告:薛云强,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村民。原告薛振平诉被告薛云强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薛振平于2021年8月4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薛振平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薛振平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振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苏 红 书 记 员 贾 雯 雯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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