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松、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024执保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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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保164号案件名称
何松、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松;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办 理 情 况 通 知 书(2021)川1024执保164号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你庭移送的关于何松与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在550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川威支行2307××××1497及被申请人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口分理处4064××××01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我局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550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川威支行2307××××1497账户内存款,实际控制金额4441.53元;我局已线下在银行柜台冻结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口分理处4064××××01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11.9元。综上,上述两张银行卡实际控制金额共计5053.43元。现办理完毕。特此附函。附:银行反馈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办 理 情 况 通 知 书(2021)川1024执保164号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人民法庭:你庭移送的关于何松与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在550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川威支行2307××××1497及被申请人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口分理处4064××××01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我局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550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四川船石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川威支行2307××××1497账户内存款,实际控制金额4441.53元;我局已线下在银行柜台冻结四川科迪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口分理处4064××××019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11.9元。综上,上述两张银行卡实际控制金额共计5053.43元。现办理完毕。特此附函。附:银行反馈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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