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6执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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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202号案件名称
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MA66P7LG3K。法定代表人:汪登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西路29号3栋6单元1楼55、5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826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560967.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诉讼费4705.00元,执行费8010.00元均未依法缴纳。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二次网络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依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财产;4、本院已通过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及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行传统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未在登记地址办公,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的缴纳至芦山县财政局项目保证金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查明因被执行人已违反协议约定,上述保证金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6、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7、上述执行信息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雅安良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登良,向其释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向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申请,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江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周秋松审判员 郭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永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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