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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设、尤仙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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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34号
  • 案件名称

    张建设、尤仙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建设;尤仙辉;黄玉芝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设,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仙辉,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黄玉芝,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上诉人张建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争议标的是货物,即案涉合同标的物,原裁定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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