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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申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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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申20号
  •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1,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某2,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再审申请人郑某1因与被申请人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585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某1申请再审称,一、在(2020)苏0585民初162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离婚纠纷诉讼中,法院已明确对太仓瑞颜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颜公司)股权问题不予处理,该案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5民申33号立案审查。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审查结果后再行判决。故本案原审程序违法。二、本案处理依据为(2019)苏058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瑞颜公司股权转移无效,但并不能据此作出认定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的事实。因此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撤销(2020)苏0585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郑某2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郑某1与被申请人郑某2原系夫妻,双方因关系不和数次在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4月3日,郑某1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郑某2离婚,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585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郑某1与郑某2离婚,该判决同时明确对登记在郑某1名下的瑞颜公司股权不予处理。该判决生效后,郑某2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2020)苏0585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对瑞颜公司股权不予处理是错误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苏05民申3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郑某2的再审申请。2019年8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郑某2与郑某1、郑义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某2请求确认2018年12月19日郑某1与郑义峰之间转让瑞颜公司全部股权的协议无效,并确认瑞颜公司全部股权属郑某2与郑某1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苏058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以郑某1与郑某3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郑某2利益为由,判决确认郑某1与郑某3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的关于瑞颜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郑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郑某1返还瑞颜公司100%的股权。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0年5月6日,瑞颜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均由郑某3变更为郑某1。2020年11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郑某2与郑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即本案)。郑某2请求按照其享有70%、郑某1享有30%比例依法分割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瑞颜公司全部股权。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苏0585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郑某2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郑某1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因故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离婚之后仍可请求法院对该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并不因此丧失对该财产的相应权利。因此,郑某2在本案中提出对瑞颜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本院据此予以立案并无不当。虽然郑某2对(2020)苏0585民初1624号离婚纠纷诉讼的民事判决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其再审申请中的相应请求与本案中要求分割瑞颜公司股权的请求实质是一致的,因此,本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郑某1转让瑞颜公司股权给郑某3系双方恶意串通问题,本院已在(2019)苏0585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中予以了详细阐述,郑某1对此也未提出上诉,应视为接受该判决,况且其在本次再审申请中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能够反驳本院认定的该恶意串通事实。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伟旗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陆玖庆书记员杨晴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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