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平、郝金善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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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354号案件名称
张君平、郝金善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君平;郝金善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22民初354号 原告:郝金善,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波,男,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君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君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郝金善与被告张君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郝金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善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金善撤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郭小侠 人民陪审员 张改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力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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