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成、黄恩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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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804号案件名称
吴志成、黄恩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志成;黄恩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804号移送单位:兰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志成,男,199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黄恩同,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被执行人吴志成、黄恩同罚金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5刑初8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令:被告人吴志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黄恩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吴志成、黄恩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志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恩同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符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邱进锋审判员 蔡雪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淼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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