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腾云与李小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521民初4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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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140号案件名称
赵腾云与李小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腾云;李小彬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521民初4140号原告:赵腾云,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火厂坪镇星华村7组5号。被告:李小彬,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火厂坪镇星华村7组5号。原告赵腾云与被告李小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蒋飞翔于2021年9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2日进行了调解。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腾云与被告李小彬自愿离婚;二、原告赵腾云自愿支付被告李小彬8000元;三、原被告各自掌管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收回和清偿;四、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腾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佘堆元代理书记员 赵 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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