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王高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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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80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王高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王高元;赵一;柴斌;张世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水磨关村。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高元,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一,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斌,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总校第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张世科,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高元、赵一、柴斌、张世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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