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奎、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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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贤奎、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贤奎;陈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26号之一原告:张贤奎,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陈杰,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张贤奎与被告陈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张贤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贤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张贤奎负担。审判员 徐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茂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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